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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選舉制度
選舉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,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、需進行選舉的公職均受《基本法》訂明。香港所有內部的選舉均為非強制性,以不記名方式進行,由非政治性的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及監管、以及政府的選舉事務處執行,確保選舉以公開、誠實、公平原則進行。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,現任主席為彭鍵基大法官。香港的選舉政治起源自殖民地時代,發展簡述如下: 1883年,殖民地政府成立潔淨局,管理公共衛生,除了官守議員、委任議員,當時該局還包括兩名由選舉產生的議員。 1981年,香港政府發表《地方行政白皮書》,推行地區選舉,並取消對選民資格的種種限制,凡年滿21歲、居港滿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登記成為選民。 港英政府首先於1982年設立香港區議會、並設置選舉,成立地方政制 1984年7月發表《代議政制綠皮書》諮詢代議政制發展方面的意見後,發表白皮書宣佈1985年立法局首次引進兩項間選:由市政局、區域市政局及區議員組成的「選舉團」,以及代表社會各個行業及組織的「功能組別」,分別選出12個議席 1989年市政局加入地區直選議席 1991年立法局也首次加入直選議席
香港選舉制度
1972年美国总统选举
1972年美国总统选举